厦门象屿: 厦门象屿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6 18: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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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厦门·泉州·福州·龙岩·上海
         http://www.tenetlaw.com
                                                目        录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意字第 258 号
致: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
派陈珂、潘舒原律师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专项律师,就题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
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         是指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是指   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陈珂、潘舒原律师
上证所信息公司    是指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     是指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是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是指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象屿集团       是指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象屿地产       是指   象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
小数点后四位数字。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
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律师声明事项
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负责。
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
意见。
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
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并公告。
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
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召开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5 点
团大厦 A 栋 11 楼 1114 号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根
据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公告的时
间和方式一致。
大会就会议公告中所列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上证所
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
( 含 股 东 代 理 人 ) 共 572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公司验证其身份。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有审议事项都已在《厦门象屿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就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三)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48,868,58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756%;1,027,141 股反对;210,297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8,868,58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756%;1,027,141
股反对;210,297 股弃权。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40,870,7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3.8475%;7,042,770 股反对;2,192,497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870,7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3.8475%;7,042,770
股反对;2,192,497 股弃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303,637,24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3135%;22,096,802 股反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7,744,3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5.1027%;22,096,802
股反对;264,865 股弃权。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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