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提升本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
规范性文件、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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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
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对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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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利分配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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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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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
务。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
营运分析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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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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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将随着投资者关系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
或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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