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十五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3 23: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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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十五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第十五次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审
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更好地实现公司资
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2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减资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定向减资事项,系股东方协商一致后作出的安排,交
易事项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定向减资交易定价以标的
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基础,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等情形。上述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
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定向减资交易事项的实施,并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十五次
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乔 久 华             沈   义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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