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3 23: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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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
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
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
议案。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和/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特指由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
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
职。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或监事的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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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监事
候选人。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监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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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投票方式:
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
数目(或称选票数)。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
权。
票也将视为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
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
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
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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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
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
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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