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宁
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工”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甬兴证券
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岁的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
本次交易前六个月至上市公司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2 月 2 日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
告及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前述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
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 2024 年 11 月
交易日期/期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29 日结余股数
间 (股) (股)
(股)
上市公司控股
手之监事
标的公司总师 2024.7.4 至
室主任之配偶 2024.7.5
上市公司监事 2024.8.1 至
之配偶 2024.10.9
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交易对 2024.10.8 至
手之综合部一 2024.10.10
级主管
针对上述交易,相关主体出具如下承诺:
(一)励永良
励永良为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励永良出具
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宁波建工公开披露
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宁波建
工。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朱佳
朱佳为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师室主任裘松立之配偶,针对前述
交易情况,朱佳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宁波建工公开披露
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情形。
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宁波建
工。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三)郑兰
郑兰为宁波建工监事王磊之配偶,针对以上交易情况,郑兰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宁波建工公开披露
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情形。
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宁波建
工。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四)刘鹍
刘鹍为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一级主管,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刘
鹍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宁波建工公开披露
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宁波建
工。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通过
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
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承诺等文件,在
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
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
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
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林 浩 应怀涵 王思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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