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股份: 第十一届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3 18: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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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公司战略转型的目标,激励董事、监事诚信勤勉地履
行岗位职责,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和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一)匹配性: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相匹配;
  (二)激励性: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挂钩,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三)公平竞争性:内部具有公平性,外部具有竞争性。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公司董事、监事的
薪酬与考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董事考核方案与标准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薪酬政策、制度与方案;
  (三)协助董事会实施董事、监事考核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基
础数据,辅助考核与薪酬制度实施。
             第三章 董事、监事薪酬
  第六条 公司非专职董事(含董事长)和非专职监事(含监事长)
                              ,不
在公司领取报酬。
  第七条 在公司内同时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董事及监事,按照所任职
岗位领取相应报酬,不再给予董事、监事专项报酬或津贴。
  第八条 独立董事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年度履职情况和会议出
席情况的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 15 万元/年(含税)的工作津贴(国家另
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条公司专职董事、监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薪酬方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薪酬标准。
  第十条 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董事、监事,授权董事长决定给予单
人单次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董事长特殊贡献奖励。根据董事长对公司做出的特殊贡献
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奖励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奖励
金额。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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