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4-080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
买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
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岁的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
本次交易前六个月至上市公司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2 月 2 日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
告及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前述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
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 2024 年 11
交易日期/期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月 29 日结余股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间 (股) (股) 数
(股)
上市公司控
对手之监事
标的公司总
配偶
上市公司监 2024.8.1 至
事之配偶 2024.10.9
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交易 2024.10.8 至
对手之综合 2024.10.10
部一级主管
针对上述交易,相关主体出具如下承诺:
(一)励永良
励永良为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励永良出具
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宁波建工公开披露
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宁波建
工。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朱佳
朱佳为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师室主任裘松立之配偶,针对前述
交易情况,朱佳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宁波建工公开披露
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情形。
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宁波建
工。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三)郑兰
郑兰为宁波建工监事王磊之配偶,针对以上交易情况,郑兰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宁波建工公开披露
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情形。
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宁波建
工。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四)刘鹍
刘鹍为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一级主管,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刘
鹍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宁波建工公开披露
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宁波建
工。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通过
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承诺等文件,在前述
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
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
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
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