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110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
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
?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
通线缆”)为信达科创担保人民币 800 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
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人民币 800 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2024 年 5 月 22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等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 2024 年度向银
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7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
口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
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
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或
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保证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
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 70%
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4 亿元,此担保为合
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
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在
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 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
用于为资产负债率 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
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相关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信达科创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
签订了额度为 800 万元的《最高额融资合同》
(合同编号:TSZX11(融资)20240007)。
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TSZX11(高保)20240007-11)
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
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
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 年 04 月 21 日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运河东路 8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五金
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特种设备销售;电器辅件
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研
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管道运输设备销售;
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
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
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信达科创总资产人民 51,946.73
万元,净资产人民币 28,877.75 万元,资产负债率 44.41%。2023 年 1-12 月实现
营业收入人民币为 49,516.35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9,997.21 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的合
同主要内容为:
甲方(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将在本合
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信达科创(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
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TSZX11(融资)20240007 的《最高额融资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
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
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之融资额度余额(以下简称“融资额度余额”),
具有以下含义:
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融资额度可申请
循环使用;
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
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月 5 日。
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
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
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
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
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
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同》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甲方(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
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信达科创(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
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TSZX11(融资)20240007 的《最高额融资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
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卖出价折算)。
月 5 日。
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该数额为已发生的但尚
未结清的业务余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
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 2.1 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
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金、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
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
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
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之日。
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
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1,902,710,554.95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7.0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
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