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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302 号
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
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南阳市卧龙区龙升
法律意见书
工业园区牧原会议室召开,由副董事长曹治年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 交 易 日 上 午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242 名,代表 2,254 名股东,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 3,490,290,8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98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 22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2,232 名,代表 2,232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74,529,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9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1)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秦英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3,328,979,215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316,562,046 股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2)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钱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3,299,619,686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287,202,517 股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3)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曹治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3,311,165,380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298,748,211 股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4)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杨瑞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3,329,729,293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317,312,124 股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1)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阎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3,332,007,827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319,590,658 股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2)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冯根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3,327,479,575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315,062,406 股同意。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3)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周明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3,327,517,654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315,100,485 股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1)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苏党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3,333,384,157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320,966,988 股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2)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付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3,321,456,007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309,038,838 股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89,569,34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3%;473,02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248,436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60,761,087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7%;473,026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法律意见书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订稿)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89,560,92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402,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327,376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60,752,673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8%;402,500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86,151,72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4%;3,523,699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0%;615,38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92,623,1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17%;97,000,1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91%;667,415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3,814,938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361%;97,000,1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 0.144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92,636,53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21%;97,007,31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93%;646,954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3,828,283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390%;97,007,31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 0.140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6,459,80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1%;714,2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5%;699,615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60,068,714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6%;714,220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88,179,69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5%;660,0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1,451,035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88,134,5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2%;780,9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1,375,215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59,326,338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8%;780,996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2%;
的 0.298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王静迪
侯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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