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3 06: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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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结合依法治企建设要求,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外部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业务管理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下的日常办事机
构,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
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审议意见,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
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监管
机构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证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内部控制管理部门的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证券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
员主持或由过半数委员推举其他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
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
式进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业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管理部门
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档案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
通知、会议材料、决议、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会议档
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年度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切实履
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
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
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要加强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
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
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
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
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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