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ESG管理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可持续发展
(ESG)委员会(以下简称“ESG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ESG委员会以实现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主要
负责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ESG委员会为董事
会下设委员会,接受公司董事会监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负责审核公司ESG相关信息及其披露、监督;评估识别可持续发
展风险;指导及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战略及目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ESG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应当占多
数。
第五条 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
不适宜担任委员的情形,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ESG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ESG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等
相关事项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宜、报告及重要事项,向董
事会汇报并提出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ESG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委员主持或由过半数委员推举其他委员主持。当 ESG 委员会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ESG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二条 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
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存档。
第十六条 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ESG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ESG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ESG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五章 档案保存
第二十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
知、会议材料、决议、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
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