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3 03: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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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
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
——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
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
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含),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即2024年2月23日)起不超过6个月。公司于2024
年8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A股股份回
购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A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长6个月,延期至2025年2
月22日止,即回购A股股份实施期限为自2024年2月23日至2025年2月22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已累计回购A股9,466,921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不参与本次利
润分配。因此,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
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福
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
元(含税)。即以 2,333,452,621 股(本次分配实施前总股本 2,342,919,542 股扣除已回
购 A 股 股 份 9,466,921 股 ) 为 基 数 , 以 此 计 算 共 计 拟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为 人 民 币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
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
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为 0。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 2,342,919,542 股,其中 A 股股份为
参与分配的 A 股股份为 1,891,737,621 股。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每股现金红利=0.13 元/股。
   虚拟分派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A 股总股本=(1,891,737,621×0.13)÷1,901,204,542≈0.13 元/股。
   以 202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5.60 元/股测算:
   根据实际 分派计 算的 除权 (息 )参 考 价格 =( 前收盘价 格 -实 际分 派的现金红
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5.60-0.13)÷(1+0)=25.47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5.60-0.13)÷(1+0)= 25.47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
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0|÷25.47≈ 0.00%<
   因此,以 2024 年 11 月 27 日的收盘价计算,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
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琦      胡伊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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