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
为进一步规范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
控制的中交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的关联交易,有
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保障资金流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风险处置原则
第一条 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
),由公司总裁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
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金融部、战略发展部(董
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
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
一领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
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
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财务金融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
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
性,并从中国交建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
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定时预警,及时处置。财务金融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
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
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存款风险信息报告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并
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
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 风险指标
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二)发生存款业务期间,财务金融部应当指派专门人员每半年
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
向财务公司、中国交建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
告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
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风险处置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并签署相关交易协议。
第六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
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财务公司相关指标比例不符合以下规定时: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其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
过 50%;
(五)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
(六)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财务金融部相关
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
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
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
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
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一)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 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及持续督导。
第八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
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九条 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
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督促财务公司立即卖出其持有的国债
或其他有价证券保证存款安全;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
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收回贷款本
息,及时返还公司的存款资金。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事件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
司的信息监控,督促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
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应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
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公司应采取行动撤出
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