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验资报告 ………………………………………………………… 第 1—2 页
二、附件 ………………………………………………………………第 3—11 页
(一)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第 3 页
(二)验资事项说明 …………………………………………… 第 4—6 页
(三)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7 页
(四)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8 页
(五)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 …………………第 9 页
(六)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 第 10—11 页
验 资 报 告
天健验〔2024〕510 号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9 日止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
收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
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出资者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
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
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 公 司 原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55,160,000.00 元 , 实 收 股 本 为 人 民 币
次会议、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3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贵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不超
过 13,654.80 万股,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4,300.19 万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03 号),贵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不超过 13,654.80 万股,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4,300.19 万元。
经我们审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9 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等 17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4,633,440 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59 元,募集资金总额 943,001,889.60 元,减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 7,417,214.20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35,584,675.40 元。
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陆仟肆佰陆拾叁万叁仟肆佰肆拾元(?64,633,440.00),
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70,951,235.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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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5,160,000.00
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455,160,000.00 元,已经本所审验,并由本所于 2012 年
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9,793,440.00 元,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
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
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 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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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
上市〔2000〕12 号文批准,由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开发院浙江分院、
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孙建江和邵志明发起设立,于 2000 年 9 月 10 日在浙江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23629566F 的
营业执照,总部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5,160,000.00
元,折股份总数 455,16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根
据贵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八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贵公
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不超过 13,654.80 万股,且募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4,300.19 万元,实际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17 名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4,633,440 股,每股面值 1 元,故申请增
加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64,633,440.00 元 ,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二、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
根据贵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八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贵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不超过 13,654.80 万股,
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4,300.19 万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
意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4〕403 号),贵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不超
过 13,654.80 万股,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4,300.19 万元。贵公司向财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等 17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4,633,44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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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4.5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943,001,889.60 元。发行后贵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19,793,440.00 元 , 每 股 面 值 1 元 , 折 股 份 总 数
的 12.43%,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 455,160,000 股,占股份总数的 87.57%。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超过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
三、审验结果
截至 2024 年 12 月 9 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17 名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4,633,44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59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 943,001,889.60 元。坐扣保荐
承销费 6,789,613.61 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936,212,275.99 元,已由主承
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汇入贵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绍兴府山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8110801013603025057 的人民币账户内。
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943,001,889.60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律师
费、审计及验资费等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7,417,214.20 元,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
净额为 935,584,675.40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 64,633,440.00 元,计入资本
公积(股本溢价)870,951,235.40 元。贵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以银字第 1
号记账凭证入账。连同本次发行股票前贵公司原有实收股本 455,160,000.00 元,
本次发行后贵公司累计实收股本 519,793,440.00 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 份 为 64,633,440 股 ,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12.43% , 无 限 售 条 件 的 流 通 股 份 为
四、其他事项
此外,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发生发行费用总额为 7,417,214.20
元(不含税),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发行费用明细 含增值税金额 其中:进项税 不含增值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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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费用明细 含增值税金额 其中:进项税 不含增值税金额
保荐费及承销费 6,789,613.61 384,317.75 6,405,295.86
审计及验资费用 530,000.00 30,000.00 500,000.00
律师费用 400,000.00 22,641.50 377,358.50
发行手续费等其
他发行费用
合 计 7,862,247.05 445,032.85 7,417,2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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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仅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验资后附之目的而提
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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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仅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验资后附之目的而提
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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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业证书编号 备案公告日期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kjb/sjypgjgba/202011/t20201102_385509.html
仅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验资后附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
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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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仅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验资后附之目的而提供文
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闾力华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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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仅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验资后附之目的而提供文
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李达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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