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
“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6,5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00.00元,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0,746,698.12 元 ( 不 含 税 )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660号《验证报告》。公司已对上述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总投资额(万元) 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
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
合计 74,317.22 65,000.00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
司自筹解决。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
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8000万元(含 8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上述额
度可以滚动循环使用,并将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归还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运行。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共使用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4年12月10日,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已将实际用于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
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不超过5,000.00万元(含5,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循环使用,并
将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归还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该部分资金。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活动,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通过直
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交易。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新化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12个月;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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