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97 证券简称:智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证监立案字 0212024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 对 公 司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
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24】3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云股份)、师利全、周非、
包锋、李超、罗东、邹梦华、张秀敏:
日前,智云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天中创)81.3181%股权,九天中创成为智云股份控股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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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5,973.45 万元、利润 2,411.23 万元,分别占智云股份同期披露营业收
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27%、7.09%。具体情况如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冠威)、深圳市青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明
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转款共计 6820 万元。三家供应商收到款项当日或隔几
日向江西米赞转款 6770 万元(武汉冠威截留 50 万元)。江西米赞收到款项当日
或隔几日向九天中创转款 6750 万元(江西米赞截留 20 万元)。上述 6750 万元销
售收入(含增值税 776.55 万元)在九天中创、三家供应商与江西米赞间形成明
显资金循环,无对应真实销售业务。九天中创虚假确认销售收入,导致智云股份
收入 5,973.45 万元,冲回利润总额 2,411.23 万元。
以上事实,有智云股份公告、银行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师利全时任智云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责,涉
案期间承担对智云股份全面管理职责。其未能组织智云股份对九天中创采取有效
管控,未能阻止智云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周非时任九天中创总经理,组织实施了空转资金、制作虚假单据、伪造材料
采购记录、虚假确认收入等财务造假行为,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智云股份时任董事包锋参加年审问题沟通会,仍审议通过年报并签字,未能
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系违法行为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智云股份时任董事李超,监事罗东、邹梦华、张秀敏,在智云股份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相继辞职,年报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审
议通过年报并签字,未能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
勉尽责,系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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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师利全、周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包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李超、罗东、邹梦华、张秀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
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
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大证监处罚字【2024】3 号)认定的情况,
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 9.4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
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
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
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
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3)及更正后的《2022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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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
及广大股东利益。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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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