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书面审核意见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监事会在审阅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资料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公司
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长远利益。
析报告》详细论证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综合考虑了公
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
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战略需求,有利于满足
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的长
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等违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以
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主体对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投资有限公司,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公司拟与佛山市麦格斯投资
有限公司签署的《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麦格斯投资有限公司之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我们认为该合同的内容、条款设置、签署程序均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的情形。
司与佛山市麦格斯投资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佛山市麦格斯
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其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
转让。佛山市麦格斯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肖俊承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
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承诺其在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中取得
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批准后,本次发行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可免于发出
要约。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佛山市麦格斯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肖俊承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
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