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和《江苏亨通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我们作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易的资金往来均为公司在日常销售、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等活动中正常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的情形,也
不存在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形。
务等活动中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的情形,也不存在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形。
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任何依赖。
联交易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公允定价,不会构成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金融服务
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遵循互惠互利、定价公
允的原则,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
金的使用效率。
股东利益的损害。
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
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蔡绍宽、任晓敏、乔久华,杨钧辉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