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0 1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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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长青农化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1 月 20 日,公司
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
定媒体上发布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不少于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 14 时 00 分在江苏省扬州市江
都区文昌东路 1002 号(长青国际酒店)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
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6 名,代表股份 286,996,3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4.18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82,973,4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83%。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756,5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350%。
  表决结果:同意 283,090,4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91%。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873,5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2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83,010,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13%。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794,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270%。
  表决结果:同意 283,032,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87%。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815,1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789%。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82,961,1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40%。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744,2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049%。
  表决结果:同意 282,961,2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40%。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744,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052%。
  表决结果:同意 283,082,2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62%。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865,3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83,016,9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34%。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800,0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417%。
  表决结果:同意 283,161,8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9%。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944,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971%。
  表决结果:同意 79,890,0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688%。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7,769,1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182%。
  表决结果:同意 244,257,9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05%。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7,763,9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05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高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俞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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