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七、关于本激励计划对三晖电气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20
九、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21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三晖电气”“上市公司”或“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
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在三晖电气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三晖电气
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三晖电气提供,三晖电气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三晖电气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
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
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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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
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
性、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
三晖电气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
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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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三晖电气、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 指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本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郑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
股票期权 指
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在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及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
授权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
行权价格 指
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有效期 指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
等待期 指
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
行权 指
购买公司股份的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
可行权日 指
为交易日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
行权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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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元/万元/亿元 指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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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三晖电气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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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六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
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70.0125 万份,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2,917.03 万股的 2.09%。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 216.01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2,917.03 万股的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2,917.03 万股的 0.42%,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
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尚在实施中。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117.03
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270.0125 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387.042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2,917.03 万股的 3.00%。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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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
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
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
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认。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行权。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
行权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其需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
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行权其股票期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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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
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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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10.84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
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0.84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00%,为
每股 10.84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00%,
为每股 9.47 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
十九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
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续
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
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在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
公司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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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其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在公司任职的对经营管理有重要
作用的负责人,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子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及子
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
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
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
的实现。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行使相应的股票期权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
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 10.84 元/份。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相同。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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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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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在 2025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 亿元;
第一个行权期
(2)公司 2025 年储能设备业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首次及预留授予 1.80 亿元。
的股票期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公司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20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公司 2026 年储能设备业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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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考核结果 A B C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7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
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三晖电气成立于 1996 年,始终以“以准确计量为基础理念,以高精度电能
定位技术领跑者为己任”,经过 27 年的发展,已成为围绕电网公司“计量资产全
寿命周期管理”要求,依托电能表检定这一核心环节的技术优势,以服务于电能
表为核心,形成电能表标准检测设备、电能表自动化流水线型检定系统、电能表
智能化仓储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互感器等产品,覆盖电能表全生命周期的
多元化企业。
在国家新型电力系统改革大战略背景下,公司在原有电网产品系列基础上,
积极拓展新能源产业板块。于 2023 年设立并控股深圳三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新能源发电企业、电网公司和工商业用户为主要目标客户,围绕电源侧、电网
侧和用户侧进行储能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深度参与绿色能源发展,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 MW 级储能系统、工商业储能系统、户用储能系统及整
体解决方案,是一家集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科技创新企业。公司经
营团队主要来自于行业头部知名电化学储能企业,在营销、研发、供应链、项目
管理、技术支持、生产制造等领域有 10 年以上的行业经验,团队具有数十个电
化学储能项目经验,覆盖不同的电源侧、电网侧和用户侧的使用场景。
在国家双碳战略背景下,随着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装机占比的提升,市场
对储能的需求愈发旺盛;同时,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发展,建立源网荷储一体化更
是离不开储能在其中起到提高运行效率及稳定性的积极作用,随着头部储能企业
规模化优势凸显,海外市场的积极开拓日益迫切,新兴技术的融合运用愈发重要,
公司及团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保持综合竞争力,力争未来取得行业领先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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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司经营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本激励计划面向
公司及子公司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公司营业收入和公司储能设备业务
营业收入作为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
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公司本次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
提升公司自身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上市公司
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且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行
权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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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
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行权条件、行权价格;
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
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行权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
规的规定。
二、关于三晖电气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三晖电气聘请的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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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本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
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进行表决时,不涉及回避情况。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
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
的。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行权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
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关于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三晖电气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
事会核实确定;
(二)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三晖电气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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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
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
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
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
十九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
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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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
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在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
公司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核心
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其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在公司任职的对经营管理有重要
作用的负责人,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子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及子
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
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
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
的实现。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行使相应的股票期权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
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 10.84 元/份。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六、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关于本激励计划对三晖电气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重要作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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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
益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
八、关于三晖电气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晖电气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励
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
九、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
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权价格、行权条件、行权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理办法》
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只有当三晖电气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
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
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三晖电气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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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情形;
励对象的情形;
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
长性。
核相关制度的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三晖电气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评价。此外,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期间和次数、
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设置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
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三晖电气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定
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和
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
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
投资者以三晖电气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尚需三晖电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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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四)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
(五)《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六)《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七)《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九)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五大街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光路与第十九大街交
汇处三晖工业园
联系电话:86-371-67391360
传真号码:86-371-67391386
联系人: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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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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