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日常
办事机构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
日常办事机构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当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可以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主席就监事
会日常职权范围内事项提议召开的除外),应当通过监事会日常
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
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
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的,应书面答
复提议监事;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属于监事会职权的,监事会日
常办事机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时,应将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一并发
出。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记录等按
照《公司章程》执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
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
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相关人员现场到会或以其他方式接受质询。
第十一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
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
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见以表决单上的结果为准。表决单上多选、不
选、选择附保留意见的,均视为选择弃权。若同时采取举手表决
和记名投票表决,表决不一致的,以表决单上的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三条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
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监事有权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检查,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对关联董
事、关联股东的相关行为进行关注。
第十九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并实施。本规则修改时,亦由监事会修订并由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
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