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晖创新: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0 09: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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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
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
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
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
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披
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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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
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信息享有知情权。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并严格履行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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