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 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0 09: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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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24-078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7 号——《关
于对黄建荣、张杰元、胡晗东、宋孜谦、秦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
下简称《警示函(一)》)和202428 号——《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以下简称《警示函(二)》),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
下:
     一、《警示函(一)》的主要内容
  “黄建荣、张杰元、胡晗东、宋孜谦、秦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规定,我局对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西藏珠
峰存在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控
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情况等违规行为。西藏
珠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第一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
关规定。
  黄建荣作为西藏珠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组织、参与、知悉上述违规行为,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杰元作为西藏珠峰时任总裁,宋孜谦作为西藏
珠峰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对西藏珠峰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勤
勉尽责,对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胡晗东作为西藏珠峰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知悉或参与西藏珠峰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准确披露控股股东
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情况行为,未能勤勉尽责,对
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秦啸作为西藏珠峰时任监事,知悉并参与未审议及披露关
联交易行为,未能勤勉尽责,对该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黄建荣、张杰元、胡晗东、宋孜谦、秦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收到本
措施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二)》的主要内容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规定,我局对
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
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未及时披
露担保进展情况、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等违规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
款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收到本
措施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一)》、
                      《警示函(二)》中指出的问题,
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优化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
刊登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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