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0 08: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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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0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经综合考虑公司现有业务状况和整体审计需要等实际情
况,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
计机构。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9 日 09:15 至 15:00。
   公司董事长陈梅芳女士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份总数 908,935,8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782%(本公告中占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 4 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9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17,324,68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65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189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88,613,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440%。中小股东是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梅芳女士现场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了会议;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8,328,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1%;
   反对 482,7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
   弃权 125,14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2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88,005,8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4%;
   反对 482,7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3%;
   弃权 125,14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2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08,382,2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1%;
  反对 122,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弃权 430,8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88,060,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
  反对 122,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5%;
  弃权 430,8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3%。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08,618,2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1%;
  反对 2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
  弃权 112,84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88,296,0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9%;
  反对 2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0%;
  弃权 112,84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梅芳女士、吴传林先生、高文贤先生、石智中先
生、林明彦先生、张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
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赞成 875,252,864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254,930,641 股;
  根据表决结果,陈梅芳女士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873,746,22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253,424,005 股;
  根据表决结果,吴传林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 888,999,182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268,676,959 股;
  根据表决结果,高文贤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 889,003,27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268,681,054 股;
  根据表决结果,石智中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 889,435,693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269,113,470 股;
  根据表决结果,林明彦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 889,003,12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268,680,904 股;
  根据表决结果,张进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高启全先生、陆宗元先生、王永翠女士为第八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鉴于高启全先生自 2023 年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高启全先生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 2027 年
  表决结果:赞成 876,836,595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256,514,372 股;
  根据表决结果,高启全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889,383,60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269,061,385 股;
 根据表决结果,陆宗元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 889,840,006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269,517,783 股;
 根据表决结果,王永翠女士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郭秀銮女士、林美真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陈惠芬女士组成第八届监事会,任
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案》
 表决结果:赞成 885,650,576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265,328,353 股;
 根据表决结果,郭秀銮女士当选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案》
 表决结果:赞成 889,227,279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268,905,056 股;
 根据表决结果,林美真女士当选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军辉、汪泽赟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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