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 董事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0 07: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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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当升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ESG 战
略、科技创新工作和议题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至少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第四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全体
委员过半数推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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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战略、ESG 议题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与
监督公司 ESG 工作的落实,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公司重大科技创新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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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
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和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
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和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不迟于会
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董事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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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
决、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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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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