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步高: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0 06: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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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致: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
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步
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
等公告事项;
书等;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
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上述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
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湖南省长
沙市高新区东方红路 649 号步步高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
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4,772,95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9.1038%。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45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9,681,284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77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
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一名股东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
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2,251,02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355%;反对 741,5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1,490,979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45%;反对 741,592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2%;弃权 1,461,62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2,244,12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344%;反对 733,0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1,484,079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23%;反对 733,092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4%;弃权 1,477,02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4%。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2,259,32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369%;反对 733,0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1,499,279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73%;反对 733,092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4%;弃权 1,461,82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3%。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2,254,72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361%;反对 736,6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1,494,679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57%;反对 736,692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6%;弃权 1,462,82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7%。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2,237,62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333%;反对 753,7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1,477,579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01%;反对 753,792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2%;弃权 1,462,82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7%。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2,328,92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484%;反对 1,974,2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1,568,879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02%;反对 1,974,207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01%;弃权 151,11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熊洪朋
                     经办律师:
                                凌   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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