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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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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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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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4 第 03033 号
致: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孙静律师、陈昕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
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鸿路钢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鸿路钢
构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鸿
路钢构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
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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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通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
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
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
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开发区鸿路钢
构 B 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万胜平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
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或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4 日)合计持有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57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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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
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为:
民币 197.28 亿元的议案》;
上述提案均已经 2024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公告编号为 2024-074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
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两
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
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参与股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经合并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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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不超过人民币 197.28 亿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2,450,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9%;
反对 244,4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弃权 26,000 股(其
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01,591,5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97%;
反对 1,098,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7%;弃权 30,655 股(其
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8,608,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0632%;反对 1,098,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7%;
弃权 30,6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02,452,9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
反对 243,0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4%;弃权 24605 股(其
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9,196,6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50%;
反对 2,907,3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19%;弃权 616,600 股(其
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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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鸿路钢构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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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四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卢贤榕
经办律师:孙 静
陈昕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