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生态: 大千生态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0 04: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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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风险管
理体系,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
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舆情是指: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分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
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理方案;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各相关方之间的联络沟通工作,并提供舆情相关资源协
助、处置意见,协同解决危机。具体包括:
理过程及结果;
             第三章   舆情的管理原则及流程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相关的疑问、疑虑,以
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相关信息,并联合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平
性。
  第十条   舆情事件预警机制
  各部门、事业部及分子公司要建立日常舆情预测机制,密切关注经营活动中风险高
频出现节点和关键环节,密切收集相关信息,对可能引发舆情事件的各种隐患进行排查、
收集、归纳和分析各种舆情因素,对后续潜在发生的,存在一定舆情风险的事件需立即
上报。
  第十一条   舆情事件报告机制
并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的影响和风险。
  (1)对于一般舆情,董事会秘书联合相关部门拟定应对措施,报告舆情工作组后督
促实施;
  (2)涉及重大舆情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由舆情工作组对处置
方案作出统一决策和部署,并视舆情影响严重程度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事件处置机制
况灵活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
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
进一步发酵;
 (2)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
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3)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
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舆情事件修复机制
 舆情事件平息后,对危机处理过程和运行机制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对
危机涉及的各种问题提出修正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应急管理机制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行为,视为违反公司
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
造成公司声誉损失,突发公司舆情事件;
公司不实信息、散播公司商业秘密信息;
闻发布内容和发布流程不合规,引发公司舆情事件的。
 凡因上述行为,造成公司声誉受损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信息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
任人,公司将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
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
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施行。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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