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 新华保险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09 23: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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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2024-054号
H股股票代码: 01336   H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以电
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和材料,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在北京市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新华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杨玉成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和现场表决,形成如下会议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毛思雪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同意提名毛思雪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毛思雪女士的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毛思雪女士的任职资格尚需监管机构核准。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卓志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同意提名卓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卓志先生的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卓志先生的任职资格尚需监管机构核准。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
刘智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其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尚需监管机构核准,在
核准前,董事会指定刘智勇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同意聘任刘智勇先生为香
港联席公司秘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新华保险关于董事会秘书变更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总裁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2024 年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专项审计报告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网公告附件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毛思雪女士,1975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
  毛思雪女士目前供职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总经理。毛女士
于 2008 年 6 月加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在股权投资部、专项投资部、
君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二部和私募股权投资二部从事对外投资工作,历任高级
副经理、高级经理和团队负责人。此前,毛女士曾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和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毛女士于 2001 年 4 月取得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学位,2008 年 6 月取得美国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卓志先生,1963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
  卓志先生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中国保险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兼任国务院
应用经济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金融学类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等。卓先生同时担任四川农商联合银行独立董事。此前,卓先生曾任山东财经大
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西南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等职务。卓
先生于 1991 年取得南开大学保险精算专业硕士学位,1997 年取得西南财经大学
货币银行学(保险方向)博士学位,并于 1997 年至 1999 年在德国曼海姆大学进
行保险风险管理博士后研究。
  除上文披露外,毛思雪女士及卓志先生与本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存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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