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江 )
κ溽`
地址 :江 苏省南京市 奥体大 号 5A栋 10楼
电话 : 025-83716688 传 真 : 025-83719988
二O二 四年十二月
江 苏 天哲律 师扌务所
Q PLUS LAW FIRM
中国 ?南京 ?奥体 大街 68号 国际研 发总部 团 5A栋 10楼 邮编 :210019
电?
i⒐ +862583716688 传讠虫ˉ
∶+862583719988 'I? el∶ +86 25 8371 6688 Fax∶ +86258371 9988
电 邮 :“ anzhcqpld孙 @163.颐 n 网址 :vmw,qol11slaw∞ m △ mail∶ tianzhcqodm@163° αn Webˉ 邯 W四 plusl狎 ∞ m
sItc∶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天哲律 法意字 〔
致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
“ ”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
“ ”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律师 出席公司 2024年 第 四次临时股
“ ”
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 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
“ ” “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以 下简称 《证
” “ ”
券法 》 )、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 下 简称 中国证 监会 )发 布 的
“ ”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 《上 市公司
“ ”
治 理 准则 》 (以 下简称 《治理准则 》 )等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以
“ ”
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 (以 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的
规定 ,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 人 资
〓
格 、审议议案 、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
第 一 部分 引盲
r△
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 所律师 出席 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 本次临
冫出
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 ,对 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和事实进行 了必要的查验 。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 ,公 司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 陈述 及说 明是完整 、真实和
有效 的 ,有 关原件及其 上面 的签字和 印章是真实的 ,且 一 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 向本所披露 ,无 任何 隐瞒 、疏漏之处 。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 日之 前存在 的事实及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规范性 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 律意见 书律师仅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 序 、出席 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会议 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的合法性 、有效性 发表意见 ,不 对会议所审议 的议案 内容和
该等议案 中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
本法律意见 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 ,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或用途 。本所 同意 ,公 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 的公
告材料 ,随 其他需公告 的信息一 起 向公众披露 ,并 依法对本所在其 中发表 的法
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 效 的 中国法律 、法 规及 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章 、规范性
文件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 务标准 、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 具本
法律意见书。
第 二 部分 正文
一 、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 序
(一 )公 司于 2024年 10月 29日 召开了公司第四属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 ,会
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 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公 司董事会
于 2024年 11月 21日 在公司指定 的符合 《证券法 》规 定的媒体 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 网站上披露 了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 第 四次临
J
“ ’
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 (公 告编号 :2024-056) (以 下简称 会议通知 ),决
一 "〓△一
B
J■
定于 2024年 12月 9日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通 知公告 了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 的类 型 和属次 、召开时间 、地点 、会议登记方法 、会议召集人 、会议审议
q■
■■
`
事项 、投票方式 、会议 出席对象 以及 网络投票系统 、起 止 日期和投票时间等其
他注意事项 。经核验 ,会 议通知的公告 时间和公告 内容等相 关事项符合 《股东
大会规则 》的相关规定 。
(二 )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 式 。
网络投 票系统 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 网络投票系统 ,网 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 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 25,9∶ 30-11:30,13:00-
网络投票安排 。
(三 )经 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已经于 2024年 12月
事长朱 又生主 持 。会议 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公告 内容 。
鉴 于 此 ,本 所律 师认 为 ,公 司本 次临 时股 东大会 的 召集 、召开程序 符 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的
规定 。
二 、召集人资格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召 集人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 ,召 集人资格符合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二 )出 席 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 、股东代理 人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332名 ,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共计 732,219,028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 L●
J圮
F
份总数 的 82.1355%。 其 中,出 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名 ,所 持
股份数 共计 608,075,980股 ,占 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⒏ 2100%;通 过 网络
D一
投票的股东 ,按 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 了身份认 证 ,根 据上 证所信息
网络有 限公 司提供 的表决 结果 ,参 加本 次 临 时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 的股 东共 计
除上述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公 司的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 书 、高级管理
人员 、本所 律师 出席/歹刂
席 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
经核验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会人员的参会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
本所律师认为 ,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
及股 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 《公 司法 》等相关法律 、法 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合法有效 ,有 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 并表决 ;除 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外 ,出 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
三 、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1项 ,具 体如下 :
(一 )非 累积投票议案
本所律师认 为 ,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
范 围 ,且 与会议通知 中的议案相 一 致 ;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对 会议通知 中的议
案进行修改 。因此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合规 。
四、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 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 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 ,采 取现场投票和
●
J‘
`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 了表决 。
■ ●▲ ●△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 东 、股 东代理 人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
议案进行 了投票表决 ,由 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 了计票 、监票 ,
并当场统计 了投票表决结果 ;参 加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 了表决 ,网 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 了
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并 对需要 中小投资者表决 的议案进行 了单独计票 ,形 成本次股东大
会的最终表决 结果 。
(二 )表 决结果
根据 《公司章程 》 ,提 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 1项 议案属于普通决议
议案 、非累积投 票议案 ;且 不涉及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 。另 外 ,根 据 《国务 院办
公厅 关于进 一 步加强资本 市场 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 作的意见 》 (国 办发
〔 《股 东大会规 则 》和 《公 司章程 》的相 关规定 ,本 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第 1项 议案需对持股 5%以 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
经本所 律师核验 ,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 ,同 意票数超过 《公司章
程 》要求的最低表决权 比例 ,获 得通过 。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
●
^Ⅱ
∵刀 ?
`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 0, ?
r
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 、结论
基于以上事实,本 所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
关事宜符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 席 、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议案、
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
(以 下 无正文 )
`、
公
丶‘
``JN一
△
匀 0`
(本 页无正文 ,为 《江 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关于江 苏省新 能源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
江苏
负责人 经 办律 师 (签 字 ):
;订 刂
二二
只
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