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09 21: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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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经信息披露
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
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内部相关部
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附件一),
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晢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特定信息不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
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
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
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二月
附件一: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所在部门/单位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事项的
   内容
暂缓、豁免事项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豁免事项的
 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是□否
 息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已签署书面保密承             □是□否
    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
  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复核意
    见
  总经理审批
  (如需)
  董事长审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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