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特: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09 2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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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1238    证券简称:浙江正特        公告编号:2024-054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425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陈永辉、叶科: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正特或公司)2024 年
半年报部分会计处理存在差错。2024 年 9 月 21 日,浙江正特披露《关于 2024 年半年度
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 2024 年半年报已确认的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
  浙江正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陈永辉、财务总监叶科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
决定对公司、陈永辉、叶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检讨,汲取
教训,持续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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