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议案
(编号 G24-L2-1)
各位股东:
为规范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续聘
或改聘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全文详见会议资料的附件。
以上,请审议。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 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议案
(编号 G24-L2-2)
各位股东: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续聘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拟续聘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机构的
情况
(一)机构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1年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截至2023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25名,
注册会计师1,364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
过400人。
致同所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
元,证券业务收入5.02亿元。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家,
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
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收费总额3.55亿元;2023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163家,审计收费
家。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
合相关规定。2023年末职业风险基金815.09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
民事责任。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
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和纪律处分1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
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
自律监管措施5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任一优,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02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斌,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挂牌公司审计报
告0份。
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赵雷励,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
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复核挂牌公司审计报告3份。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近三年未因
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不
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本期审计费用118万元(不含审计期间交通食宿费用),其中财务
报表审计费用93万元,内部控制审计25万元。审计费用系根据公司业
务规模及分布情况协商确定,较上一期审计收费增长18%。
二、本次续聘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已履
行的程序
(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
记录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其能够满足为公司提
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并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请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聘请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
以上,请审议。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司”)聘任、续聘或改聘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工作,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
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
按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事务所,不得
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计职责。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满足下列条
件:
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政策;
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
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承接和从事审计等业务时,与本公司之间不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利益关系;
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事;
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
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监督选聘过程;
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
督职责情况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
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
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
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
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
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
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
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
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
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
重应不高于 15%。
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
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
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
策与程序。
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
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
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
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
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
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
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形
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所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
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
的,应说明原因;
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
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
述。
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
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
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
保存。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
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
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
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
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
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
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
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
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在选聘时,应加强对会计
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
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
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
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
险。
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所:
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
约定书履行义务;
应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
上发表审核意见。
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
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
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聘会计师事务所涉及的程序应符合本制度第三
款的规定。
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注:
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
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
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
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
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
见、变更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
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以通报批评;
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
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
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质量问题的;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
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
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