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北化工: 鲁北化工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09 19: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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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
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
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小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小组是公司应对舆情处理(主要是重大舆情)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对舆情的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信息发布。舆情
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根据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涉及范围,拟定并督促落实舆
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小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
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
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
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证券部在舆情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实施舆情监测和采集。进行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
市场传闻,协同舆情管理工作合作商(如有)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及时收集、分析、
核实可能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并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情况;
  (二)分析研判舆情风险。对舆情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舆情研判情况及时上报董
事会秘书;
  (三)根据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小组的处置决策和要求,协调相关方开展舆
情应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告、上证E互动平台、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
号和公司其他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及时发布信息;
  (四)跟踪舆情处置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组汇报,管理舆情信
息工作档案。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上证E互动、
股吧及其他相关网络媒体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开
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例规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
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
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发声
和回应,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相关的疑问、
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动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
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良好的社
会形象。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
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确保公平性。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
汇总整理并报送至证券部,证券部专职人员对本部门监测到的以及各配合部门上报的舆
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初步研判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联合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系统评估舆
情信息的影响和风险。对于一般舆情,董事会秘书联合相关部门拟定应对措施,并督促
实施;涉及重大舆情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工作小组报告,由舆情工作小组对处
置方案作出统一决策和部署,并视舆情影响严重程度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
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小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小组可根据情况采取
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
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信息平台,
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和督促实施
危机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
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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