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07 0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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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4-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
第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北京召开,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会
议通知和材料已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董
事会应到董事 13 名,实际到会董事 13 名。会议由霍学文董事长主持。
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北京银行绿色金融业务发展情况汇报>的议案》。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北京银行关于 2023 年度监管意见整改落实工
作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北京银行 2024 年末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参数更
新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通过《关于 2025 年董事会对行长授权文件的议案》。同意《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授予行长经营管理权限的授权书》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授权行长对外代表本行签署文
件的授权书》
     。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通过《关于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议
案》。同意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的存款关联交易,有效期 2 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具体内容详见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本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由全体独立董事审
议通过。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通过《关于<2025 年度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报告>的议案》。
同意本行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存量及本年新增不良资产通过多元化、
市场化方式进行处置,并授权高级管理层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通过《关于北京银行 2025 年二级分行发展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通过《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
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通过《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通过《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一、通过《关于提名杨书剑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
提名杨书剑先生为本行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二、通过《关于提名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 先生为董事
      。同意提名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 先生为本行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候选人,任期三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三、通过《关于提名 Johannes Franciscus Grisel 先生为董事
      。同意提名 Johannes Franciscus Grisel 先生为本行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候选人,任期三年,其任职资格尚需监管机构核准。Praveen Khurana
先生不再担任本行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四、通过《关于提名张传红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
提名张传红先生为本行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其任职资格尚需监管
机构核准。刘希普先生不再担任本行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五、通过《关于提名杨涛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
意提名杨涛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其任职资格尚需
监管机构核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六、通过《关于<北京银行 ESG 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
的议案》
   。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七、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
          。本行董事会定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北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本
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八、通过《关于<2024 年业务连续性管理专项审计报告>的议
案》
 。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九、通过《关于<2023 年度经营业绩考评奖励结果的报告>的
议案》
  。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十、通过《关于<2024-2026 年一级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
契约化管理工作汇报>的议案》
             。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十一、通过《关于苏州分行购置办公大楼方案的议案》,并授
权高级管理层按照本行经营管理流程,办理相关具体手续。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担任本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杨书剑先生于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书,期间 2013 年 3 月至 2014 年 3 月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2014 年 7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行石家庄分行行长。荣获
“2019-2020 年全国金融系统文化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
   杨书剑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
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
杨书剑先生持有本行股份 800,046 股。
行长。荷兰乌得勒支大学地理学硕士、美国罗彻斯特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荷兰伊拉斯谟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董事。Johannes Hermanus de Wit 先生于 2010 年 10 月至 2013 年 8 月
担任 ING 银行(土耳其)零售银行首席执行官,2008 年 1 月至 2010
年 10 月任 ING 直销银行(英国)首席执行官,2002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ING 人寿保险(日本)总裁兼首席执行官、ING 共同基金
(日本)主席,2001 年 8 月至 2002 年 6 月任 ING 集团总部(荷兰)
项目经理,1998 年 9 月至 2001 年 8 月任 ING 人寿保险(智利)战略
与商务总监,1997 年 6 月至 1998 年 9 月任 ING Afore Bital 养老基金
(墨西哥)首席财务官兼董事会成员,1989 年 4 月至 1997 年 5 月期
间担任 ING 人寿保险(荷兰)集团内团体养老金团队负责人、荷兰
西部区域团体养老金业务负责人等职务,1987 年 11 月至 1989 年 3
月任荷兰皇家海军中尉,1986 年 8 月至 1987 年 11 月任荷兰巴克咨
询公司顾问。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 先生除与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ING
银行存在关联关系外,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截至本
会议召开日,Johannes Hermanus de Wit 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
诺德工商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 ING 银行政策研究负责人,经由
ING 银行提名任泰国 TTB 银行董事。
行首席风险官。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担任泰国 TMB 银行非
执行董事。此外,曾担任 ING 银行风险首席运营官、公司操作风险
管理部负责人、非金融风险管理部全球主管,以及 ING 银行俄罗斯
分行行长、ING 银行乌克兰分行行长、ING 银行新加坡分行行长、ING
银行东京分行行长等职务。
   Johannes Franciscus Grisel 先生除与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ING
银行存在关联关系外,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截至本
会议召开日,Johannes Franciscus Grisel 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首席专业师、副主任。
部首席专业师、副主任。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中国三峡建
工(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2 月,中国
三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5 年 6 月至 2019 年 10 月,中
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副主任。2012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预算与成本管理处处长。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11 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预算处处
长。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8 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
预算管理处处长。2008 年 5 月至 2009 年 9 月,中国三峡总公司资产
财务部预算管理处处长。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5 月,中国三峡总
公司资产财务部预算处负责人。2003 年 1 月至 2006 年 12 月,中国
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预算管理主任。此前在葛洲坝电厂财务
处从事相关工作。
   张传红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5%以
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截至本会议召
开日,张传红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律师资格。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
所研究员,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民生
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监事。
年 11 月至今,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年 5 月至今,
       担任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监事。2017 年至 2023 年期间,
先后担任营口银行独立董事、苏宁银行独立董事、九江银行独立董事、
中航信托独立董事。
  杨涛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5%以上
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
日,杨涛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杨涛先
生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
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
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
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十二个
月。
  六、包括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杨涛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
注册会计师资格。
  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
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
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
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杨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
响本人担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
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规章的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
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
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 12 个月。
  六、包括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3 家;本人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资
格。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
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
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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