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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视讯”或“公
司”)委托,指派律师关彭元、孙睿出席数码视讯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
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
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4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
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30),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
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参会人员和会议登记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西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 4 号楼 AB 座和颐至尊-中关村软件园国际会议中心店四
层第二会议室召开。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2024 年 12 月 6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会
秘书姚志坚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3 人,所持的公司股份数 191,929,28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5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也均持有书面授
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 80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6,668,39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具有
相应资格,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
证的股东身份准确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新
增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
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依据规定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与现场投票结果的汇总统计结果,参
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0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08,597,67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26%。
(四)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7,516,6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4818%;反对 57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4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38,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3.6852%;反对 57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3.3582%;弃权 506,1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9566%。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不存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当场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获得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