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06 19: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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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尔泰”)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本所律师的
见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相关公告中的时间、地点、
方式、需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威尔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系统认证。
   经本所律师审核,除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威尔泰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系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未发生对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
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威尔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楼春晗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包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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