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与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
员:
(一)内部董事:指由公司员工担任并且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非由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内部监事:指由公司员工担任并且领取薪酬的监事;
(五)外部监事:指非由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
监事;
(六)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 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根 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
薪酬 可以作相应的 调整,
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五条 董事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一)公司内部董事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标准:
职务 年度薪酬标准(万元)
董事长 ≤180
其他内部董事 ≤90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内部董事及董事长的年度薪酬总额与所任实职岗位
工作的考核情况、公司年度整体发展情况、专项工作完成情况、重点建设项目完
成情况等相挂钩,具体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及细则执行。
(二)公司外部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其津贴标准为10万元人民币/年(含
税),按月发放。
(三)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其津贴标准为18万元人民币/年(含
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一)公司内部监事薪酬由其所任职岗位的薪资与固定津贴构成,其中固定
津贴标准为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年(含税),按月发放;其他薪酬根据其所任职
务相应的薪酬政策领取,具体发放安排以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二)公司外部监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其津贴标准为6万元人民币/年(含税),
按月发放。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标准:
职务 年度薪酬标准(万元)
总经理 ≤150
副总经理 ≤85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2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总额与所任实职岗位工作的考核情况、公司年度整体
发展情况、专项工作完成情况、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等相挂钩,具体按照公司
相关管理办法及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
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为了激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作出的突出贡献,除年度
薪酬外,可根据个人贡献发放额外年度奖金,具体奖励标准及方案将依据公司相
关管理办法执行,确保公正、透明。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奖金
总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薪酬的管理与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
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董事、监事薪酬标准,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法
规、规章、《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
务,并有权扣减或取消其津贴,已经发放的津贴,公司有权追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
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
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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