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
大会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
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年 12 月 5 日召集本次大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上海岱美汽车内饰
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次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网络投票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生因工作原因在外出差未能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由贵公司副董事长姜明先生主
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大会的召开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
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表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1,310,039,6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均已获得法人股东出具的授
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持有其身份证明和股票账户卡等资料,出席本次大会的股
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 2024 年 11 月 28 日当天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
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25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34,159,86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0668%。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
表决。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
根据《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为《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将节余募集资金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内部投资结构、延期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大会对上述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
行表决;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并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
表决;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