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 君正集团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05 18: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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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58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
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70 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 人
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建筑业;2023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2,190.02 万元;本公司同
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4 家。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
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8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
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
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积
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经营,
不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
督管理措施 35 次、自律监管措施 6 次、纪律处分 2 次;121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
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45 次、自律
监管措施 8 次、纪律处分 4 次。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周鑫,2007 年 11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
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3 年 8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 年开
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3 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洁,2019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 年 12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 年 9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3 年 12 月开
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2 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谭志东,2011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 年 1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 年 12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2022 年 1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
审计报告超过 4 家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
理措施,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
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公司 2024 年度审计费用为 206 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161 万元,内
部控制审计费用 45 万元,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
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
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费用为 185 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140 万元,内
部控制审计费用 45 万元。公司 2024 年度审计费用较 2023 年度增加 11.35%。
  二、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意见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对选聘
文件进行了审阅,确定了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并对选聘过程进行了监督。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了解
和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所需的从业资质、
经验及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不
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同意聘请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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