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乐山电力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会参会人员为持有本公司股份登记参会的全体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公
司邀请参会的有关人员。
二、公司鼓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确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做好出席登记,并服从会务
人员的现场安排。
三、本次会议按照集中报告议案、集中发言、表决和宣读法律意见
书及决议的顺序进行。
四、由于本次会议的所有资料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已于 12 月 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报告人对议案的报告要突出主题,力求
简明扼要。
五、集中发言期间,每位发言者第一次发言时间不超过 5 分钟,发
言者提出问题,在得到大会解释后,若有疑问,可以要求进行第二次发
言,第二次发言时间不超过 2 分钟,有关发言者不得提出与议案无关的
内容。主持人可根据情况决定讨论时间的长短。
六、请各位参会人员遵守会场秩序。
乐山电力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4 年 12 月 17 日 9:30
地点:乐山市金海棠大酒店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刘江
会议议程:
序号 议程 报告人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游 涛
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3: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吴英俊
现场投票表决(推选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工作人员和见证律师组成发票、
监票、唱票、计票、统票小组)
监事代表
工作人员
宣读表决(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结果、法律意见书和股东会决议、董事 刘 江、
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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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3 年修订)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如下修订。
修订条款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依据
以下条款取消“独立董事出具、
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第一段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第十八条第(五)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第二十二条第(五)
详见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作 》 6.3.10 、 6.3.13 、
第二十四条第(六)
第二十五条第一段
第二十六条第一段
第二十八条第二段、第(六)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
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
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
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
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第三十二条 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修订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作》第 6.3.25 修订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
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
告》”)。
金专项报告》”)。
……
……
本议案已经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 年修订)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
现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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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进行了
如下修订。
修订条款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乐山电力股份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
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 根据《股东减
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息披露工作,根据《公司法》、《证 持办法》、 《董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 监高股份管
第一条 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理规则》、 《自
修订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律监管指引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第 15 号》修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自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订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
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减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减持
行为: 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
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股份;大股
根据《自律监
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 东减持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第二条 管指引第 15
份除外; 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大股东
修订 号》第 2 条修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 减持其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订
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
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条至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大股东减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持其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
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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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十
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 二条的规定;
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
本办法。 以外的股东,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首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 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
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 特定股份);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
适用本办法。 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减持该
部分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监高所持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根据董监高
第三条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管理规则第 3
修订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公司股东、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
条
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 根据《自律监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持有和变动所持 律法规)、上交所以及公司《章程》 管指引第 15
公司股份,但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 号》第 3 条修
第四条 机构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并真实、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订(董监高管
修订 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理规则第 2
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 公司股东、董监高就限制股份转 条、股东减持
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办法第 4、5
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董监高不得通过任何 条)
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及上交所
的其他规定。
根据《自律监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
管指引第 15
第五条 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
号》第 4 条修
新增 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订(股东减持
办法第 6 条)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公司有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一)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
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 管指引第 15
第六条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号》第 5 条修
修改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 订(股东减持
( 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
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 办法第 7 条)
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罚没款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与公司有关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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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
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
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
(二)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
(三)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 管指引第 15
第七条 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 号》第 6 条修
罚;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 订(股东减持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 办法第 8 条)
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形发生前: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
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
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退市情形;
(四)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
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
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一。
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
(一)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 根据《自律监
解除限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减持数
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 管指引第 15
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
第八条 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 号》第 7 条修
份数量的 50%。
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但其 订(股东减持
第七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
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 办法第 10 条)
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
算;
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二)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
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
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种类、价格,并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
的。
定。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
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 告前十五日内;
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根据《董监高
第九条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 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管理规则》第
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13 条修订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 依法披露之日止;
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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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获悉可能导致本公司股
票异常变动的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等
信息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不得转让: 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
起一年内; 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员离职后半年内; 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6 个月的;
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
根据《自律监
内的; 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管指引第 15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号》第 9 条修
第十条 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 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
订(董监高管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 除外;
理规则第 4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
条)
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六个月的; 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
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月的;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生前: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
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
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
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
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根据《自律监
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第十一条 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 管指引第 15
一。
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 号》第 12 条
第十一条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 修订(股东减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持办法第 12
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
条)
解除限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减持数
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
份数量的 50%。
第七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 第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 根据《自律监
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 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 管指引第 15
第十二条
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号》第 13 条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修订(股东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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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 持办法第 14
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 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 条)
种类、价格,并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 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办
定。 法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 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
第八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
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
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
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
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
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上交
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
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
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 根据《自律监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管指引第 15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 号》第 14 条
第十三条 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
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 修订(股东减
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遵守本办
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办 持办法第 13
法第六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
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 条)
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十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
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
后,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
的,还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
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
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则第六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在其就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份变动的除外。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公司董监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
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根据《自律监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 管指引第 15
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量。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 号》第 15 条
第十四条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 修订(董监高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 管理规则第
五;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5、6 条)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
所持本公司股份;
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
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
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
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
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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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开立多个证
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
第九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计算;股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
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 根据《自律监
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
合并计算。 管指引第 15
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
公司股东在判断是否具有大股东 号》第 16 条
第十五条 股合并计算。
身份时,还应当将其通过各证券账户 修订(股东减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
所持股份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 持办法第 22
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
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其通过转融通 条)
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
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
定。
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
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
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根据《自律监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
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 管指引第 15
际控制人的,持有 5%以上股份的第一
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 号》第 17 条
第十六条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本办
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修订(股东减
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
…….. 持办法第 23
规定。
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 条)
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
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
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
东减持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
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
持的规定。
根据《自律监
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
管指引第 15
采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号》第 18 条
新增第十七条 股份的,视为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本
修订(股东减
办法规定。
持办法第 20、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
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 6 个
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
减持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 6 个月
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
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大股东因离婚、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
根据《自律监
等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
管指引第 15
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在股
号》第 19 条
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
新增第十八条 修订(股东减
股东减持的规定。公司大股东为控股
持办法第 16,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
董监高管理
过入方还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
规则第 10 条)
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减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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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
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
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
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
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公司应
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定并披
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
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
减持额度并披露。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律监
第十九条 公司大股东自持股比
管指引第 15
例低于 5%之日起 90 日内,通过集中
号》第 20 条
新增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
修订(股东减
仍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
持办法第 12、
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
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交所业
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 根据《自律监
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公司股东不 管指引第 15
新增第二十条 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 号》第 21 条
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在获 修订(股东减
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 持办法第 18)
尚未了结的该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
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
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因司法强
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
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导致减
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
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执行的,
适用本办法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根据《自律监
持股份的规定; 管指引第 15
(二)通过大宗交易执行的,适 号》第 22 条
新增第二十一
用本办法关于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修订(股东减
条
的规定; 持办法第 15、
(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 董监高规则
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办 第 9 条)
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
定,但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受
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所持股份被
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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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
披露,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
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根据《自律监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因参与认
管指引第 15
新增第二十二 购或者申购 ETF 减持股份的,参照适
号》第 23 条
条 用本办法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修订(股东减
股份的规定。
持办法第 17)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按照规定 根据《自律监
赠与导致减持股份的,参照适用本办 管指引第 15
新增第二十三
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 号》第 24 条
条
定,但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受 修订(股东减
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持办法第 17)
根据《自律监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因可交换 管指引第 15
新增第二十四
公司债券换股减持股份的,适用本办 号》第 25 条
条
法的相关规定。 修订(股东减
持办法第 17)
根据《自律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 管指引第 15
新增第二十五
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 号》第 26 条
条
物的衍生品交易。 修订(股东减
持办法第 18)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持有不同
来源股份,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本办法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减持比
例范围内,优先扣减特定股份、其他
第九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受到前述规定限制的股份;超出前述
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的,优先扣减未
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 受到前述规定限制的股份。 根据《自律监
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 公司股东持有不同来源股份,通 管指引第 15
修改第二十六
股合并计算。 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优先扣减未 号》第 27 条
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 受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 修订(股东减
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 款规定限制的股份。 持办法第 18)
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 公司股东开立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
定。 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
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
定。
同一证券账户中仅有单一来源股
份的,其减持可以不适用本条规定的
扣减顺序。
第三章 股份变动申报及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
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
根据《董监高
修改第二十七 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 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
规则》第 11
条 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息:
条、15 条)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
时间等): 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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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二)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三)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
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日内;
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
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时间。
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导致的股份变动除外),应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
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内,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
办公室)报告并由本公司在上海证券
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
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填报内容包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根据《董监高
修改第二十八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规则》第 12
条 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 条)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
量、价格;
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
项。
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七条 大股东、董事、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
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 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五个交易日前应及时通知公司向上交 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报
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办法不得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 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根据《自律监
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
管指引第 15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号》第 10、11
修改第二十九 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
条修订(股东
条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
减持办法第 9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 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
条、董监高规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则第 9 条)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通 第三十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
知公司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 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 重大事项,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涉及的
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 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 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事项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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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司大股东、
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董监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
应当立即配合公司披露减持进展情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
是否有关。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
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股东、董监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律监
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 管指引第 15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 号》第 4 条修
修改第三十一
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监高办理 订(股东减持
条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大 办法第 6 条、
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股东、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董监高规则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 地 14 条)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通过
其他安排规避本办法规定,或者违反
上易所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上交所
根据《自律监
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
新增第三十二 管指引第 15
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
条 号》第 33 条
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
修订
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
投资者利益的,上交所从重予以处分。
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
上交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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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
有如下含义:
(一)公开发行股份,是指首次
公开发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
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但为实
施重组上市、股权激励发行股份的除
外。
(二)股份总数,是指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票(A 股)、人民币特种股
票(B 股)、境外上市股票(含 H 股
等)的股份数量之和,优先股不计入
股份总数。 根据《自律监
新增第三十三 (三)持有 5%以上股份,是指持 管指引第 15
条 有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 号》第 34 条
人民币特种股票(B 股)、境外上市 修订
股票(含 H 股等)的股份数量合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以上,优先股不计
入持有的股份数量。
(四)减持股份,是指减持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的行为。
(五)一致行动人,是指根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定的具有一
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
本办法未定义的用语含义,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其他相关规则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
未修改
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2022 年 7 月
会审议通过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同日废止。
本议案已经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办法》
(2024 年修订)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8 月 16 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现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请予审议。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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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授权,
公司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公开选聘 2024-202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选聘控制价为 96 万元/年。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推荐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4-202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事务所名称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4 年 01 月 02 日 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 1 号楼 13 层 1316-1326
首席合伙人 张先云 上年末合伙人数量 51 人
上年末执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 287 人
数量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76 人
业务收入 审计业务收入 24,357.35 万元
证券业务收入 4,563.19 万元
审计情况 审计收费总额 1,956.00 万元
涉及主要行业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15 家
上年末,中证天通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0.12 亿元以上,购买的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 2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
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
规定。中证天通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揽民
乐山电力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事责任。
中证天通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因执业
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0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未受
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0 人
次、监督管理措施 0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0 人次、纪律处分 0 人次,受
到刑事处罚人员 0 人次。
(二)项目信息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姓名 苏红梅 徐建来 陈冬
何时成为注册会计师 2010 年 11 月 2004 年 10 月 2015 年 6 月
何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2014 年 2004 年 2016 年
何时开始在本所执业 2023 年 7 月 2023 年 7 月 2023 年 8 月
何时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023 年 7 月 2023 年 7 月 2023 年 8 月
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无 注1
情况
注 1:东诚药业(002675)2021 年年度报表审计;银座集团(600858)
工(831304)2022 年年度报表审计;温多利(873809)2023 年年度报表
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
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
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
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乐山电力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中证天通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25 万元。
较上年大幅下降原因为: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参考与公司相
同行业及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合并报表子公司数接近的上市公司近年
新招聘审计机构的收费水平,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
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揽的工作量,以及需工作人、日数等因素确
定公开挂网竞争性磋商限价为 96 万元/年,经公开挂网竞争性磋商评审
确定中选审计费用为 91 万元/年。
上述变更和减少审计经费,符合 2023 年 3 月财政部、国资委、证监
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
20234 号)相关规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始建于 1994 年 3 月,2013
年 12 月完成转制,取得《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中天运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批复》(京财会许可20130079 号)。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1 门 701-704。首席合伙人:王
文清女士。已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13 年,上年度为本
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来函告知,因该所负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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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其他适当的项目合伙人负责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工作,无法执行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公司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要求。
(三)公司与前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充分沟通,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项无异议。由
于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的有关要求,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本议案已经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临时会议审议,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4-060)具体内容
详见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现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请予审议。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