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12-05 07: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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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其他法律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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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公司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就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会未审核通过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重新编制定期报告。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股东大会决议等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前款相关规定或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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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前款相关规定或
决议,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
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
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要求监事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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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应提前十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可以
采取书面邮寄通知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出以及即
时通讯工具等方式。
  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上述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设监事会办公室,主持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及时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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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人
员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根据需要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
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可以以传真、邮件、寄送或其他方式
送至监事会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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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
进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以上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除非法律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
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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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并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会
议记录报送董事会秘书。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
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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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规则的目的,
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
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不少于”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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