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康为
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胡懿娟博士具有履
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
期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公司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胡懿娟博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实相关资质及资料后,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在开展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
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执业准则,能够按照年度审计工作的计划完成审计
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以及企业内控控制情况,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为了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将“康为世纪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日
期由原来的 2024 年 12 月 31 日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是公司根据项目实
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不会对该项目的实
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其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稳健型的结构性存款或
理财产品等,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充分发挥闲置自有资金
使用效益、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 3 亿元的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前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昊为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系为支持控股子
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结束未行权及第三个
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上述股票期权。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肖潇、 李映红、 胡宗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