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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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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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3,930,9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5.932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
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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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26,078,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41%;反对 866,1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80,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20%;反对 866,12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36%;弃权 98,372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4%。
表决结果:同意 426,823,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86%;反对 184,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125,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87%;反对 184,72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3%;弃权 34,672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0%。
表决结果:同意 426,735,0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79%;反对 263,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037,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26%;反对 263,72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4%;弃权 44,272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0%。
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 426,771,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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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364%;反对 230,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073,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2%;反对 230,72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5%;弃权 40,672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2%。
表决结果:同意 426,750,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15%;反对 206,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052,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7%;反对 206,92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9%;弃权 85,572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4%。
表决结果:同意 426,775,1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3%;反对 223,5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077,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8%;反对 223,52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0%;弃权 44,37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2%。
表决结果:同意 426,797,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26%;反对 206,2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099,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04%;反对 206,22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6%;弃权 38,972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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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1%。
表决结果:同意 426,900,7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7%;反对 102,8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202,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3%;反对 102,82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7%;弃权 39,472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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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 海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于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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