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 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04 08: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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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公告编号:临 2024-065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 2024383 号),
                                    (以下简称“《警
示函》”)。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12536XD,以
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擅自以公司名义向公司聘任的 2022 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送《解除相关业务约定书的通知》。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十四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比例较大,反映出公司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
定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的相关事项,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公司会进
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内部控制
及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
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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