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为保证业务活动的正常有效进行,保
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
法、完整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综合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还将根据经
营环境的变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动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以适应公司
的发展,并通过多层次的风险控制,保证制度有效贯彻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公司所有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对子公司承担审计职责,并根据履职需要,确定审计范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的工作人员至少应具备会计、法律、管理或公司主营业务等任一方面的专业知识。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及专业审计的要求。公司组织内部审计
人员不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或培训,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不参与任何与其监督职责相冲突的管理职能或业务职责,以保
持客观公正的能力与立场。从业务部门转入内部审计部门的员工不能负责审计其
上一年曾负责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或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经营情况及交易往
来等信息数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
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
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
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受本公司董事会或
主要负责人保护。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遵循“以相关法规为依据,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
提高经济效益和规避风险为目的”的工作方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
报告,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七)对公司经营层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八)积极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九)对违反公司制度,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实行专案审计;
(十)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生产经营、工程建设、财务收支、对
外投资和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营、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指定和修改有关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查阅、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等各类资料及文
件,检查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
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资料;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
意见。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审计的事项,由公司审计部拟定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
会批准后制定具体审计方案。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进点、审计
实施、意见反馈、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整改、审计归档等步骤。具体工作程序由
内部审计部门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以下统
称“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特殊审计项目除外),并
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及项目名称;
(二)审计的事由及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人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
求和期限。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通过审查
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
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获取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
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
参加。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
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及整改
建议,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
晰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项目负责人审核
签字。
审计报告出具前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10 个自然日内如被审计单位未
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意见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整改建议如
有异议,可向审计部提出,审计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
复审。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部的复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
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
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
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五章 内部审计报告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判断并验证,
依据有关证据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建议,编制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实施内部审计后,审计部应当及时向相应的对象报告审计结果。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 2 周内审计组编制发现问题清单,提交部门评审。评审组基
于审计问题的重要性水平,决策是否出具审计报告。经决策须出具审计报告的,
审计组需在 1 个月内,完成审计报告撰写、评审及交换意见。经决策无须出具审
计报告的,审计组需在 2 周内,完成编制内控缺陷清单及交换意见。
第四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
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被审计单位、个人对审计报告不服的,可以向审计部
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原因审计决定继续执行。审计部另派人对复议事项认真复
核,根据情况变更、撤销原因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的,
需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
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应根据情况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落实情
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以独立进行,也
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四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自接到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部应当自上述反馈意见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
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十五日内建立审计档案,及
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应通过内部评价、外部评价,对内部审计质量的总体有
效性进行检测和评价。内部评价包括对内部审计部门的持续检查,以及通过自我
评价或者通过部门内部的其他人员,在了解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的基础上开展的定
期检查。外部评价主要由公司主要领导、审计委员会进行评价。外部评价至少每
第四十八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
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
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内部
审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司应对直接责任者给
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
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
处分或依法制裁。
第五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由
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
由公司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