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04 02: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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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
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
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
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
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
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
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
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
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配合证券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
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
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证券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照深
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配合证券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
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
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
助。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件;
  (三)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及对财
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及在上一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
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
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
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四)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财务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
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
董事会对财务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核查意见(如适用);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
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出现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部门和个人,追究其责
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处罚;如因违反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金额较大或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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