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位科技: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04 0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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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修订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东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上述第(三)、第(五)项规定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时限应以公
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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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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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
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
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除发行公司债券外)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本公司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上述“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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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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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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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述会议通知发出至召开的间隔期间不包括现场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如有提案涉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会可以通过互联网络等方式参加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等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现场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不得超
过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会在董
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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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市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
选董事、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在通知
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所在地,或为会议通知中
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身份确认方式将根据相关规定在相关的股东会会议
通知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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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或者其他组织股东应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和持股凭证。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企业负责人即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
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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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若未设置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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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
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公司年度报告;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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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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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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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前”、
   “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自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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