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事特: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03 22: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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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尚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
保的风险。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
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
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
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责任人”)根据被担保对象
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
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权限报
公司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
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
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
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会审议
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连续十二月内按照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
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四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
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
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订立的对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送公司财务
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已经依照本办法第三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在
获得批准后 30 日内未签订相关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担保手续的,
视为新的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
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
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的情况,公司应及时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
制度。
  第十九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
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五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
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
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
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办法规
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
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
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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