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4-13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3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3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2024 年 12 月 3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表股份 575,939,16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325%。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2 人,代表股份 427,350,097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9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36 人,代表股
份 148,589,06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3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35 人,代表股份
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议案1、《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4,741,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0%;
反对 69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0%;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8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660,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8944%;反对 69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1006%;弃权 506,59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5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会决议;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